当前位置:华人佛教 > 禅宗 > 禅宗文化 >

盲目“放生”带来危机四伏 相关法律规定鲜为人知 

  清明、“五一”春假,正值野外踏青好时节。一些团体和个人,也习惯乘此万物复苏之机放生动物。但专家指出,目前许多放生行为“未经审视”。不规范的放生,会给自然界及人类本身带来诸多危险。

  警告牌挡不住放生者

  说起放生,常年在实验基地做研究的东北林业大学退休教授常家传和帽儿山实验林场职工大吴激动得脸红脖子粗:“你们媒体真该好好讨论一下这问题。怎么也管不住,有时候,一麻袋一麻袋的蛇往这儿运……”

  帽儿山实验林场是东北林业大学教学实验基地,也是教育部部署省级自然保护区。

  前不久记者探访该实验基地时,在其入口附近的路边,不时看到“禁止放生”的木牌。放生本是热爱动物、尊重生命的表现,缘何在这里被禁止?记者被告知,像目前这样盲目、不规范的放生行为,无论对被放生的动物、对自然界还是对人类本身,都会带来诸多危害。“尤其不能在保护区放生。因为保护区基本上都是生物多样性敏感区域”。

  常教授他们忧虑的是,这一令他们大为苦恼的问题,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个个警告牌,阻挡不住放生者的脚步。“其实把这些动物放了,也未必活得下来”。

  盲目放生致危害四伏

  盲目的、未经规范的放生究竟会带来哪些危害?记者见到专家解焱后,进一步理解了常教授他们的担忧。

  谢焱是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WCS)中国项目主任,多年来致力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据其介绍,目前到保护区放生,正变成一个越来越时尚的事情。除了南方一些省份将因野生动物贸易没收的动物个体放生外,一些信奉佛教的人士为表达对生命的热爱也加入到放生行列。“而且,大家更愿意把这些动物放生到自然保护区,因为觉得那是动物的天堂”。

  但实际上盲目放生对自然界生态系统以及人类本身蕴含了许多风险。“一方面放生的动物本身有可能成为外来入侵物种,另一方面,这些动物身上携带的疾病也很容易成为外来入侵物种。这些疾病如果通过与保护区中其他野生动物接触,很容易传到当地其他动物身上。”谢焱说。

  专家告诉记者,人类和野生动物之间疾病交流的例子俯拾皆是。比如,人的结核病传给灵长类动物,非常普遍;家禽家畜身上的疾病如口蹄疫,传给野生有蹄类动物,也有先例。谢焱说:“实际上,禽流感很大程度上就是源于家养动物,它传播给野鸟,野鸟再通过迁徙传播给其他地方的家养动物。人与家禽接触较多,再传到人的身上。以前,它是不影响人类的,现在变成影响人类的一种疾病。”

  专家希望人们了解一个常识:虽然野生鸟类中会带有很多疾病,但因为其密度不是很高,在受人工环境影响不很严重时,疾病不易出现大面积爆发。但家养动物则不同,因密度大、与人频繁接触,很容易形成疾病爆发。一旦再把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放在一个栖息地,更容易交叉感染。

  据专家介绍,现在有种观点,把SARS、禽流感也作为外来入侵物种。这些疾病以前通常只是限制在野生动物或说只限制在动物身上,后来传到人的身上。换句话说,人和野生动物世界之间的互动也成为一种外来入侵关系,包括人类的疾病传染到野生动物身上,也被认为是一种入侵。“这种入侵主要是因为人类不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侵入其中,跟野生动物造成更多接触”。

  为此谢焱建议,怎样放生,哪些东西能够放生,保护区应该做出明确严格的规定。“保护区的救护中心不该饲养外来野生动物。即使救护当地保护区里的野生动物,也应该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宗旨,即要使被救护的动物尽快恢复,尽量少在人类的环境中停留”。

  台湾香港的前车之鉴

  据专家介绍,上述放生行为,在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非常普遍。台湾每年花费600万美元放生2亿个动物,从昆虫到猴子,许多家养的动物也都被放生了。目前在台湾,已经发现75种外来鸟类建立种群。香港已有19种鸟类被确定是由于人类放生而建立的野生种群。在台湾,清道夫、巴西龟已经是非常明确的外来入侵物种。

  实际上,在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广东、云南等一些南方省份,经常会有放生的物种。在北京,市场上也随处可见巴西龟。巴西龟经常被放生到野外,目前已有好几个野外地点发现,巴西龟逐渐在取代当地的龟类。

  谢焱说,在湖北省鄂州梁子湖自然保护区,每年到放生季节,人们成吨成吨的往湖里倒螺丝,还有许多巴西龟。“以前下网捞上来的都是鱼,现在网放下去,捞上来的全是螺丝。整个生态系统变了”。到目前,在我国2400多个自然保护区中,大部分都存在外来入侵物种问题,有些非常严重。盲目、不经“审视”、不受约束地放生,是导致外来物种入侵的原因之一。

  相关法律规定鲜为人知

  有关专家指出,还有一个“更为恶劣”的现象,就是有人到市场上买野生动物,然后再放生,这实际上促进了野生动物的贸易。

  “国家鼓励放生,在法律方面没有禁止性规定”;“放生是有爱心的表现”……在采访中,记者多次听到这样的说法

  其实,我国相关法律对放生这一行为已有规定,比如,放生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要分别到国家级主管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报批等。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有关专家指出,这些规定有失粗略、简单且鲜为人知,对目前一些放生行为也难以约束。虽然两者面临的问题有许多不同,但也可借鉴农业部新近颁布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的思路,专门制定规范。据了解,农业部这项4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明确禁止放流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其中包括外来物种等。同时明确放流物种应依法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