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生命的本质 第二节、生命的构成

  第二章、生命的本质 第二节、生命的构成

  生命,在佛陀的教法中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佛教要分析生命的构成,认知生命的真相,研究生命的本质,最终目标是为了解脱生命的诸苦。

  佛教把构成生命的因素分为五类,称为五蕴

  1.色——物质身体;

  2.受——苦、乐等的感受;

  3.想——辨认、记忆作用;

  4.行——意志或各种心理作用;

  5.识——识别、认知。

  我们这个具有眼睛、耳朵、鼻子、嘴巴、躯干、四肢的身体称为“色蕴”或“色法”。色,在这里并不是指颜色,更不是指女色、情欲,而是一切物质现象的统称。物质现象包括看得见的和看不见的。看得见的有颜色、光等,看不见的有声音、气味、味道、软硬、轻重、冷暖等等。

  为什么将物质现象称为“色”呢?

  色,巴利语r?pa,源于动词ruppati,意为变坏、破坏、压迫、逼迫。所以佛陀说:以变坏故,称为色。即是说,一切物质都具有变坏的本质,叫做色法。

  除了称为色蕴的物质现象以外,受、想、行、识四种心理现象合称为“名蕴”或“名法”。名,在这里的意思并非指名字或名称,而是对一切心理现象的统称。

  为什么要将心理现象称为“名”呢?

  名,巴利语nàma,源于动词词根√nam,意为朝向,倾向。因为能朝向目标以识知它,或者能导致朝向目标,所以称为名。

  根据佛教,所有的名法(心理现象)都必须有目标,而且总是在执行认知目标的作用。同时,这些名法并非只是单独地出现的,它们一产生则成组成组地产生,并且各自对目标执行其各别的作用。比如说“看”的动作,就包含了8个名法在同时参与执行作用。

  名法又可以分为两类——心和心所。

  心 (citta)——识知目标的心理活动。

  心所 (cetasika)——伴随着心一起产生并能协助心全面地识知目标的各种心理作用,例如感受、想、思、作意、喜悦等等。

  在识知目标的过程中,心起着主导的作用,犹如国王;心所起着辅助的作用,犹如执行各自职责的大臣。心所不能离开心单独生起,因为诸心所必须依靠心才能协助识知目标。同时,心的产生也必定伴随着诸心所的产生。心只有得到了诸心所的协助,才能完成其识知目标的作用。

  名色法包摄了我们所处的这个世间所有的物质现象和心理现象,有时也特指身心现象。

  五蕴又叫做名色法,包括物质身体和各种心理现象,这就构成了所谓的生命。只要有了名色、有了生命,众生就会执着这一堆名色为“我”和“我的”,佛教称为“我见”、“我执”。

  由于这一堆名色法是作为被自他执取的对象,所以称为“五取蕴”。只要有了被执取的五蕴,圣者们说这即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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